工程承包合同種類

工程承包合同種類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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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路工程承包合同種類有哪些?

下面是公路工程承包合同種類:
一、工程承包的類型 工程承包主要有三種類型:
(1)基礎設施和土木工程。如水利、水壩、運河工程;公路和鐵路建設;地下建築工程(管道、導井和地下道);橋樑、港口和岸上建築(碼頭、棧橋、疏浚防波堤);飛機場、導彈工程;供水排水工程;動力工程;仿歷史或名勝古典建築工程等。
(2)以資源爲基礎的工程。如石油開發、煉油廠、礦山、鍊鋼廠、化工廠、化肥廠等。
(3)製造業工程。如造紙廠、紡織廠、機器廠等。
二、承包合同分類 工程承包合同可分爲總承包、分項承包、分包、轉包、勞務承包和設計-施工合同等方式。總承包合同項目法人與承包商直接簽訂的關於某一工程項目的全部工作的協議。簽訂總承包合同需要經過一系列程序,包括招標、投標、評標和談判協商,最終由項目法人與承包商協商一致、簽訂合同。總承包合同的當事人是總承包商和項目法人。項目中所涉及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只能在項目法人與總承包商之間發生。分項承包合同項目法人與各分項工程承包商分別簽訂的某一分項工程的協議。 各個承包商分別對項目法人負責。整個工程可以約定由項目法人或其中一個主要承包商管理協調。分項承包合同的優點在於給項目法人充分的靈活性,獲得最好的專業承包商以及縮短工期、節省由總承包商再分包的費用等。但若缺乏管理能力,就會帶來嚴重困難和複雜問題。分包合同總承包商在與項目法人簽訂某工程項目總承包合同之後,總承包商將該工程項目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一單項工程分包給分包商完成而與其簽訂的承包合同。分包合同的當事人是總承包商與分承包商。 工程項目所涉及的權利義務關係,只能在總承包商與分承包商之間發生;項目法人與分承包商之間不直接發生合同法律關係。但是,分承包商要間接地承擔總承包商對項目法人承擔的相關工程項目的義務。轉包合同承包商甲向項目法人承包了某一工程項目之後,又將該工程項目轉包給承包商乙,並與其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轉包合同與分包合同不同,它的特點是由承包商甲與項目法人簽訂的承包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與承包商乙,即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在項目法人與承包商乙之間發生效力。簽訂轉包合同時,承包商乙應向承包商甲給付一定數額的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