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無效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無效

現如今,建築業一片欣欣向榮,包括現在與前景都是美好的,於是,越來越多的人投身建築。我們知道,建築工程都有施工合同,按理來說,一切按照施工合同進行就可以,但是,有時還是會出現糾紛。而其實,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其實就和其他民事糾紛一樣,總體來說,就四種形式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但需要當事人結合實際情況,選擇恰當的方式解決施工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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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指發包人和承包人爲完成特定的建築安裝工程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保護髮包人、承包人雙方合法權益的法律檔案。承包人在簽訂時應注意,以免自己遭受損失。   承包人在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時應當注意的問以下問題:   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前:在簽訂合同之前,承包人應當對工程的真實性、可靠性及發包人的資信情況儘可能詳細的瞭解,必要時要做詳盡的調查。只有在工程合法、相關手續完備及發包人資信情況良好的條件下,承包人與之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其合法權益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包括瞭解發包人的主體資格,即其是否依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相應的經營資格,是否具有簽訂和締約資格。再次瞭解工程是否是依法批准的合法項目,相關手續是否齊全。最後瞭解發包人的資質情況、社會信譽、財務狀況如施工所需資金是否已經落實或可能落實等。   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過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仔細閱讀和準確理解“通用條款”十分重要,這一部分內容不僅註明合同用語的確切含義,引導如何簽訂具體的合同條款,更重要的是當具體條款中基本條款未作特別約定時,“通用條款”中對應的條款會成爲簽約雙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約定。   第二、合同價款應當明確約定。工期、質量、工程造價的約定,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內容。   第三、詳細約定工程預付款、進度撥款和竣工結算程序。   第四、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應當具體約定發包人、總承包人、分包人相互關係及各自的責任。總包合同應當將各方關係和責任具體化,便於操作,避免糾紛。   第五、明確約定監理工程師等各方管理人員的職責和權限。建設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發包人、承包人、監理人蔘與與生產管理的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較多,往往職責和權限不明確或不爲他方所知,造成各方不必要的糾紛。   第六、應當明確約定材料設備供應。   第七、不可抗力要量化。合同“通用條款”對不可抗力發生以後當事人責任、義務、費用等如何劃分均作了詳細規定。   第八、運用擔保條款,降低風險係數。在簽訂合同時,可以運用法律制度中的擔保制度來防範或減少合同條款所帶來的風險。如承包人在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同時,發包人也應該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九、約定違約條款應當注意的情況。應當約定違約金或賠償金具體的數額和計算方式,要具有可操作行,以防止事後爭議。   第十、約定爭議的解決方式應當注意事項。爭議的解決方式是選擇仲裁方式,還是選擇訴訟方式,簽約雙方應達成一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