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勞務承包合同的效力

個人勞務承包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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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承包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1)在當前情況下,對涉外勞務合同中細節的處理可以儘可能的防範、減少和解決這種涉外勞務糾紛的發生。而這種具體的細節處理主要體現在涉外合同的法律文書之中。在實踐中涉外勞務合同應特別注意以下十個內容:勞務人員基本情況:性別、出生年月、籍貫、住址、聯繫電話;

(2)僱主的義務和責任,諸如外勞務人員辦理有關簽證、居留許可等手續,負責勞務人員的管理、提供住宿、膳食的手續等等。有義務保障勞工的安全。鑑於以往的經驗,需特別註明不能歧視、侮辱、體罰勞工、剋扣工資等內容;

(3)勞務人員的義務和責任,諸如遵守所在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遵守社會公德、不消極怠工、不得私自另行兼職和求職;

(4)勞務人員從事的工種和工作實踐。從事的工種要註明在什麼崗位從事什麼工作,如電機房的值班電工或大廈照明的維修電工(因爲工種不同工資差別很大),工作時間包括聘用期限,應註明從何時起知何時止。每週工作多少天,每天工作多少小時。一般每週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日。按國際慣例,在節假日,勞務人員應享受所在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如所在國國慶、聖誕節等。

(5)工資待遇、津貼、補助,工資標準一般應與所在國等崗位上工作的當地工人持平,通常有I市價爲基數,按時、按日或按月計算。亦有以工作量爲基數,按件計酬。如果是在工作時間以外加班或上夜班,僱主應付加班費或夜班津貼。窩工應有僱主發給勞務人員基本工資。

(6)勞動保護、勞工人身保險,工作、疾病或死亡處理規定。由於勞務人員所從事的工作性質的不同,勞動保護有其專業特點,合同應規定僱主必須按所在國有關規定提供符合安全生產的場所和必須發放勞動保護費用或物品。如安全帽、手套、濾光墨鏡等。在所在國工作期間,如果發生疾病或工傷,僱主都應提供必要的醫療和購買必要的藥物。僱主應給勞務人員購買人生意外保險,使勞如人員在受到意外傷害時能得到及時合理的賠償,保險費由僱主負擔。

(7)外勞人員休假的安排。一般合同期在一年以上者,可享受一定的探親假期,在假期內,僱主只付工資不付津貼。

(8)對各種原因導致中斷合同的處理方法。根據中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1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必須有不能履行勞務合同的確切證據時才能中止合同,且必須提前1個月通知勞務人員,否則賠償勞務人員1個月工資,中斷合同的處理辦法應在勞務合同中列明,如僱主原因應補償勞務人員不少於三個月的工資和負擔勞務人員的回國機票等。違約賠償。違約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一般可分爲三類,一類是僱主違約;一類是勞工違約;三是雙方當事人都違約。違約都將給對方的利益造成損害,在實踐中,大多數都是僱主違約,如不按規定的工種安排勞工工作,隨意更換工作崗位,不按規定罰加班費用,污辱勞工人格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因此在合同中應註明違約的救濟辦法和賠償的方式,一般都是以金錢支付的方式補償對方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9)糾紛的解決,在合同中要註明在勞務糾紛發生後應採取何種方式解決糾紛,如約定某一具體的仲裁機構仲裁或訴訟和適用的法律。

(10)另外,如果涉外勞務合同發生爭議,因爲涉及勞務合同具有涉外因素,因而並不一定處理就一定要以外國法律爲準據法或一定要適用中國法律。可以在實踐中遵循:自行協商選擇適用法律,如適用外國法律違反中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則不能適用,而應適用中國法律,如協商一致,則應把合同糾紛解決適用法律的條款名師在合同中;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法律,一般情況下,涉外勞務合同適用實施合同地的法律。

是勞動者和承包方在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的勞務合同。勞務承包合同不是勞動合同,受到合同法和民法總則的約束,但是不受勞動法的約束。在簽訂勞務承包合同時具體的注意事項勞動者可以檢視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