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後贍養老人

移民後贍養老人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透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爲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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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可以不贍養老人嗎?如何贍養老人?

《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

贍養人應當在經濟上供養老年人,保證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應當與其家庭成員的平均基本生活水平相當。

對無經濟收入或者收入低微的單獨居住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按月給付贍養費。
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並徵得老年人同意。老年人也可以要求贍養人作出書面贍養保證。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組織監督協議、贍養保證的履行。

贍養人應當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對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應當承擔護理的責任。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贍養人親自履行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義務有困難的,可以請人代爲履行,並支付所需費用。

贍養人及其家庭成員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贍養人及其家庭成員應當給老年人以精神上的慰藉,營造和睦友愛的家庭氛圍。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8條明確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如贍養人在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