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併分立程序順序可變的嗎

不可以。
公司合併應遵循以下程序:
1、簽訂合併協議
2、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作出合併決議;
4、通知債權人。
公司分立需要經過以下程序:
1、由公司董事會擬定公司分立方案,並同時草擬有關的協議;
2、公司股東會透過分立方案;
3、股東會作出決議後,應授權董事會具體實施分立方案,由董事會向主管部門提出分立申請、編織公司財務及財產等相關檔案。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的合併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爲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爲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併的程序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併債權債務的承繼
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司的分立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承擔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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