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死亡是否應該中止訴訟

應該終止。

法定代表人死亡是否應該中止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爲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爲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爲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在公司未註銷前,法定代表死亡並不影響公司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爲能力,法院無需中止案件訴訟。

但實踐中,法院一般會基於實際情況,給予公司適當的時間,讓其根據公司章程或法律規定,重新選舉法定代表人參與訴訟,如果公司不選舉的,也無其他訴訟代表人的情況下,

在律文書中中,一般仍應列法定代表人欄,但應在其後加(),標註“已死亡”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