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應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7條規定,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法人的應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1)依法成立,是對法人成立的概括要求。包括符合法定的程序要件和實質要件。

(2)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這是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法人的種類、規模不同,其所需的財產和經費的要求也不同。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名稱是法人成爲特定化組織的標誌,組織機構是法人意志形成和實現的基礎,場所是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地點。這些都是法人必須具備的。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五十八條 法人應當依法成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