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財產清算順序

合夥企業財產清算順序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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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財產清算順序

  首先要區分是破產清算還是其他事由的清算。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因上述原因解散的,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後,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如果是破產清算,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