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者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主體

爲了保護守法經營、正當競爭的經營者,我國出臺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詳細規定了不正當競爭行爲的主體範圍。《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所指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的、從事營利性服務的個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這項規定闡明瞭不正當競爭行爲的主體範圍。不正當競爭行爲的主體分爲三類: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人。其中,“法人”包括有三類:企業的法人、事業單位的法人、社會團體的法人。需要說明的是,事業單位的法人是指根據法律,享有進行經營活動的資格、進行企業化經驗的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的法人是指根據法律享有經營資格、進行營利性活動的社會團體法人。“其他經營組織”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可以進行營利性活動但是並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以個體工商戶爲例,“個人”是指依照法律從事服務行業或者進行商品經營的自然人。營利性服務,即以營利爲經營目的、爲消費者提供勞務的經營活動。商品經營,即以營利爲經營目的商品交換轟動。

生產者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主體

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規定了11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爲,包括4種限制競爭行爲和7種不正當競爭行爲。

限制競爭行爲的主題通常包括公用企業、合法獨佔地位的經營者、政府及政府所屬部門。最常見的限制競爭行爲有經營時附加不合理的條件、在招標投標的時候進行非法串通。

不正當競爭行爲則包括以下7種:

1、假冒他人已註冊的商標、混淆知名商品、不經允許擅自使用企業名稱、冒用或僞造場地和質量標誌的混淆行爲;

2、爲了爭取交易機會,暗中給予可以影響交易的相關人員好處或財務的商業賄賂行爲;

3、產品進行不實宣傳、散佈虛假資訊、進行虛假宣傳的虛假宣傳行爲;

4、侵犯他人商業祕密的侵犯商業祕密行爲;

5、以低於成本價的價格進行商品銷售,透過低價傾銷與競爭對手進行競爭的低價傾銷行爲;

6、附贈消費者獎勵、獎勵購買者抽獎的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爲;

7、詆譭競爭對手商譽的詆譭商譽行爲。

若生產者滿足《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不正當競爭主體的界定並具有以上不正當競爭行爲,即爲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