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拍賣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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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

拍賣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其他有關法規,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委託人願就下述拍賣物委託拍賣人依法公開拍賣:

1.拍賣物名稱

2.品種規格

3.數量

4.質量

5.包裝

6.存放地

第二條 拍賣物的交接方式:

第三條 拍賣物的估價和底價:

第四條 拍賣方式: :[1] 估低價拍賣 [2] 估高價拍賣 [3] 無估價拍賣 [4] 標賣

第五條 拍賣期限:

第六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委託人應保證對拍賣物擁有無爭議的處分權,並向拍賣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檔案和拍賣物的詳盡資料。必要時,拍賣人可隨時向委託人要求提供諮詢,委託人不得拒絕。

2、委託人可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確定拍賣物的底價;拍賣人不得以低於該底價的價格進行拍賣,但因此而造成不能成交的,由委託人承擔責任。

3、委託人在交付拍賣物時,應向拍賣人指出其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拍賣物瑕疵。否則,由此造成的後果由委託人負責。

4、委託人應向拍賣人預付受理費 元,用於對拍賣物進行估價、倉儲保管、運輸、保驗和公告、廣告等項費用開支,由拍賣人按實際開支多退少補。

5、委託人應按成交總金額的 %向拍賣人支付佣金;該款項也可由拍賣人從拍賣所得價款中扣除。

6、拍賣人應對拍賣物的底價保密,不得委託或代理他人蔘加競價;亦不得委託他人進行拍賣。

7、拍賣人對其佔管的拍賣物負適當保管責任,並應將拍賣物的變動情況及時通知委託人;確因拍賣人的過錯而造成拍賣物損失的,由拍賣人負賠償責任。

8、拍賣過程結束,拍賣人在收齊全部應收款項後,應於7日內透過其銀行帳戶,將拍賣所得價金一次全部付給委託人,不得延誤。

9、對需要徵稅的拍賣物,由委託人交付稅金;經稅務機關同意,稅金可以從拍賣所得價款中取得。

10、拍賣成交後,由拍賣人按成交價金開給競買人發票或符合稅務機關規定的收據。

第七條 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生效,不得違約。否則,由違約方向他方按拍賣物底價的%支付違約金。因合同履行產生糾紛時,雙方同意由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八條 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九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委託人(簽章):

地址:

郵編: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傳真:

營業執照:

簽約日期: 拍賣人(簽章):

地址: 郵編: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傳真:

營業執照:

簽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