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商業賄賂證監會的處罰

上市公司商業賄賂證監會的處罰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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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主要規定


證監會和銀監會聯合下發《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爲的通知》(證監發[2005]120號),不僅進一步明確了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內部決策程序和資訊披露義務,還對金融機構審查貸款及擔保提出嚴格要求。

爲嚴格控制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證監會、銀監會120號檔案對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決策機構、決策程序以及資訊披露義務做出了詳細的規定。 (一)、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決策機構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其權限及審議程序由公司章程進行明確。但以下情形必須由股東大會決議:

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迴避。

2、迴避制度。股東大會在審議爲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 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透過。

3、其他議事規則和表決程序,法律法規未規定的,由公司章程載明。

(三)、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資訊披露

上市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批准的對外擔保, 必須在中國證監會指定資訊披露報刊上及時披露, 披露的內容包括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截止資訊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上市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提供擔保的總額。

(四)、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比照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規定執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有關資訊披露義務,應在其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後及時通知上市公司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