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購企業債務債權如何處理

被收購企業債務債權如何處理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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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購後的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公司原來的債務由合併後的公司繼承,不過可以在收購前和債權人談,達成協議以降低負債金額 ,如果原公司已經要到了破產的地步這個協議對雙方都有利。《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