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物在分手後怎樣要求返還

禮物在分手後怎樣要求返還
律師解答:原則上不返還。律師解析:原則上戀愛時贈送的禮物不能返還,但實踐中根據贈送禮物的不同情況,贈送的禮物也並非絕對不能返還。
1、在一定合理限度內的情況下,根據社會交往習慣及日常生活經驗,戀愛期間小額財物贈與以及資金往來款項應當認定爲維繫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雙方的共同消費費用,即應認定該款項繫戀人之間的一般贈與,不應要求返還。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根據法律規定,除下列情況外,贈與一般不可撤銷: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2、戀愛期間戀人間的大額財物贈與以及往來款項如超過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數額較大,或明確爲促使雙方締結婚姻關係的如彩禮、聘金等贈與,應當認定爲附條件的贈與。當雙方無法締結婚姻關係時,贈與一方的贈與目的將無法達到,因此,贈與一方可向接受一方以其繼續佔有屬不當得利而主張返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