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欺詐合同撤銷權怎樣行使

民法典中欺詐合同撤銷權怎樣行使
律師解答:按照法律規定行使。律師解析:可撤銷合同中行使撤銷權時,應當遵循下列規則:
1、行使撤銷權的主體要合格法律規定撤銷權的目的,是保護因合同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損害的一方當事人,所以,行使撤銷權的主體應是錯誤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當事人,即重大誤解方(一方爲主,有時也可是雙方)、因顯失公平的合同利益受到嚴重損害方,被欺詐、被脅迫、處於危難中的一方。
2、行使撤銷權的客體要合法。除此《民法典》規定之外的合同,當事人不得行使撤銷權。
3、行使撤銷權的方式要適當。此與國外如德國、日本等國家規定的撤銷權人透過向對方當事人爲撤銷的意思表示方式行使撤銷權並不相同。依我國法律規定,行使撤銷權應以訴訟或仲裁方式爲之,而直接向對方當事人爲意思表示,並不發生撤銷權行使的效力。
4、行使撤銷權須在法定期間內行使。行使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否則,法律不予保護,可撤銷合同仍應爲有效合同。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行爲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