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合同未約定違約金標準

土地出讓合同相較於普通的民事合同的確具有其特殊性,其中一方主體爲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由其提供的土地出讓合同格式文字必然會受到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約束。

土地合同未約定違約金標準

國土資源部門規範性檔案中關於土地出讓合同違約金標準的規定,系針對國有土地交易市場做出的政策性規定,體現在土地出讓合同中,不屬於雙方能夠任意協商達成的條款,該類條款如不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效力性規定的情形,原則上不宜以私法判決的方式否定其效力,亦不宜依職權作相應調整,而應以此爲依據確認各方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義務。

《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標準,受行政檔案及部門規章的約束,受讓方逾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給出讓方造成的資金損失,不能簡單地以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或民間借貸規定的利息標準進行評判,應當考慮違約金條款內容的法定性、行政管理的強制性、違約責任的可預見性等因素,在無特殊情形下原則上應不予調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