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補救措施

補救措施如下:
一、限制行爲能力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合同有效,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無權代理合同,經被代理人追認,合同有效。
三、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合同有效。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後,因存在不足以認定合同有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合同效力暫不確定,由有追認權的當事人進行補正或有撤銷權的當事人進行撤銷,再視具體情況確定合同是否有效。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均屬效力待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行爲人實施的行爲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爲人實施的行爲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爲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爲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爲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爲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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