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建築分公司簽訂承包合同有效嗎

1.分公司屬於總公司的組成部分,不具備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不能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其對外行爲的法律後果應由總公司承擔。《公司法》第14條第1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用建築分公司簽訂承包合同有效嗎

2.分公司經總公司授權,可以總公司資質在其持有的《營業執照》中所覈准的經驗範圍對外以自己或以總公司的名義簽訂合同,如果分公司簽訂的合同事先未經總公司授權,但事後經總公司追認的,也應屬有效。

3.分公司經總公司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可以作爲訴訟主體進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49條及《最高院民訴意見》第40條規定,“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作爲民事訴訟的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