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銷和合同解除的區別

合同解除,是合同成立後,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係歸於消滅的行爲。
合同撤銷區別於合同解除,主要有以下幾點:
1、發生原因:撤銷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規定;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規定的,也有當事人約定的。
2、產生的效力:被撤銷的民事行爲從開始起無效;而解除則往往無溯及力,只有在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者法律有特別規定及違約解除非繼續合同時,纔有溯及力。
3、適用範圍:撤銷的適用範圍比較廣泛,不僅適用於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領域,而且適用於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爲場合;而解除僅僅適用於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滅的情況。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合同撤銷和合同解除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