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2022規定是什麼?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2022規定是什麼?

一、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規定是什麼?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規定是如下所述,

(一)、生育婦女年齡未達到25週歲,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50%徵收;

(二)、生育婦女年齡爲25-28週歲的,根據不同情形,分別按照下列標準徵收:

1、間隔期不滿1週年的,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40%徵收;

2、間隔期達到1週年、不滿2週年的,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30%徵收;

3、間隔期達到2週年、不滿3週年的,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20%徵收;

4、間隔期達到3週年、不滿4週年的,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10%徵收。

(三)、生育婦女年齡超過28週歲的,根據不同情形,分別按照下列標準徵收:

1、間隔期不滿1週年的,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30%徵收;

2、間隔期達到1週年、不滿2週年的,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10%徵收。

二、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條爲了規範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維護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下簡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和《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權利,同時應當依法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其生育行爲應當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條例》的規定。

第三條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條例》規定生育(以下簡稱計劃外生育)子女的公民,以及爲他人計劃外生育提供幫助而非法收養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第四條省、設區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工作。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工作。

第五條城鎮居民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以縣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當事人計劃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縣(市、區)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爲計徵基數,本縣(市、區)沒有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統計數字的,可以本設區市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爲計徵基數;當事人實際可支配收入高於前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實際可支配收入爲計徵基數。農村居民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以縣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當事人計劃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縣(市、區)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爲計徵基數;當事人實際純收入高於前述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以實際純收入爲計徵基數。當事人實際可支配收入、實際純收入,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覈實;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覈實。

第六條計劃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據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標準向雙方當事人分別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不符合《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再生育的,按本辦法規定的計徵基數的3.5倍徵收;

(二)、符合《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但未申請領取《再生一胎生育證》生育的,按第一項規定標準的10%徵收;

(三)、符合《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但經查實,進行了非醫學需要的性別選擇性引產後,再懷孕生育的,按第一項規定的標準徵收;

(四)、雙方當事人均無配偶,一方或者雙方未達到法定婚齡懷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項規定標準的50%徵收;

(五)、雙方當事人均無配偶,雙方均已達到法定婚齡,但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懷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項規定標準的30%徵收;

(六)、重婚生育、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第一胎的,按本辦法規定的計徵基數的7倍徵收。

第七條未達到《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間隔期生育第二胎的,按照下列標準向雙方當事人分別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生育婦女年齡未達到25週歲,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50%徵收;

(二)、生育婦女年齡爲25-28週歲的,根據不同情形,分別按照下列標準徵收:

間隔期不滿1週年的,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40%徵收;

我們國家是存在着社會撫養費用的徵收的,它是區別於行政處罰,而是一種關於計劃生育當中的具體的特殊的政策,大多數的人有這樣的一種誤解,認爲現在已經放開了二孩政策,所以這樣的一種社會培養費用這時候就已經消失了,這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