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經濟仲裁特點

什麼是經濟仲裁特點

經濟仲裁是一種和平解決經濟糾紛的方法,指經濟合同的當事人雙方發生爭議時,如透過協商不能解決,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自願將爭議的事項或問題提交給雙方同意的第三者依照專門的仲裁規則進行裁決,由其作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採用仲裁的辦法解決國內經濟合同中產生的一切爭議。在我國一般只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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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仲裁與經濟訴訟相比有哪些特點


仲裁與訴訟是現代社會兩種並行的糾紛解決方式,對於涉及財產利益的民事經濟案件(個別類型案件除外),當事人可以合意選擇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不選擇仲裁而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如果選擇了仲裁(訂立了仲裁協議或條款),則只能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不能向法院訴訟,仲裁協議或條款無效的除外。

仲裁相比與訴訟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仲裁以當事人雙方自願爲前提,雙方當事人須在糾紛發生之前或之後達成仲裁協議,否則仲裁機構無權受理;

2、仲裁機構具有可選擇性,糾紛的雙方可以協議選擇某個仲裁委員會作爲糾紛的解決機關;

3、仲裁員可由當事人自願選擇;

4、仲裁過程以不公開爲原則,具有保密性;

5、仲裁以“一裁終局”爲原則,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不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