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仲裁特點

國際經濟仲裁特點

經濟仲裁是一種和平解決經濟糾紛的方法,指經濟合同的當事人雙方發生爭議時,如透過協商不能解決,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自願將爭議的事項或問題提交給雙方同意的第三者依照專門的仲裁規則進行裁決,由其作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採用仲裁的辦法解決國內經濟合同中產生的一切爭議。在我國一般只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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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


1、雙方均爲外國人(包括港澳臺當事人)的契約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

2、一方爲外國人(包括港澳臺當事人),另一方爲中國人的上述爭論。

3、雙方均爲中國人的上述爭議,但僅限於兩種情況:(1)主體一方或雙方是外商投資企業;(2)客體是涉及國外資金、技術、服務的項目。

4、股票的發行和交易爭議。

綜上所述,涉外仲裁機構是沒有執行權的。涉外仲裁機構在作出仲裁裁決之後,能自覺履行的就不存在執行權的歸屬問題了。但如果有一方不履行裁決,只能另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對一方當事人執行該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