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外資企業是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獨立經營,獨立覈算,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在組織形式上,外資企業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實體,具備法人條件的外資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而根據外資企業法的規定,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於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並國家鼓勵採用國際先進技術和設備的、產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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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在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中境外受託人資格需要具備: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照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具有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相關資格;

(二)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實行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

(三)建立嚴密的風險控制機制、安全高效的交易管理系統和財務管理系統,具備全面的風險管理能力;

(四)具有經驗豐富的管理團隊,擅長保險資產管理業務,配備一定數量的投資專業人員且平均專業投資經驗在10年以上;

(五)財務穩健,資信良好,風險監控指標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和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六)有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本規模和資產管理規模;

(七)購買與資產管理規模相適應的有關責任保險;

(八)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金融監管制度完善,金融監管機構與中國金融監管機構已經簽訂監管合作檔案,並保持有效的監管合作關係;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