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詐騙罪立案標準和構成

保險詐騙罪立案標準和構成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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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保險詐騙罪(刑法第198條),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獲取保險金爲目的,採取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製造保險事故等方法,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爲。

        進行保險詐騙,主要包括五種情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那麼,保險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呢?根據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