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和上訴的區別包括哪些方面

我們發現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要是對法院的判決不服的話,有些情況下是提起的上訴,但有些時候卻又是進行申訴。那究竟什麼是申訴,什麼是上訴。而申訴和上訴的區別又有哪些呢?接下來,本站小編針對這方面的問題,就來爲你做詳細解答。

申訴和上訴的區別包括哪些方面

一、什麼是申訴

所謂申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重新審查的處理案件的一種訴訟請求。

申訴作爲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材料來源,在司法實踐中佔有很大比重,是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材料來源中最經常和最主要的方面,也是司法機關發現錯誤裁判的一個重要途徑。

二、什麼是上訴

上訴是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但是,並非對所有的裁判不服都能夠提起上訴;同時,即使對可以提起上訴的裁判,上訴權利的行使也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1)上訴的實質要件。實質要件涉及到哪些裁判可以上訴。上訴只能就法律規定可以上訴的裁判提起,如果法律規定不準上訴的裁判,當事人不能上訴,上訴程序也就無從發生。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上訴的裁判包括:按照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判決以及法律明確規定可以上訴的裁定。

(2)上訴的形式要件。形式要件是指提起上訴在形式上所應具備的法定條件。

三、申訴和上訴的區別有哪些

申訴是國家法律賦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它和上訴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區別:

1、上訴必然引起二審程序;但申訴僅是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重要材料來源,是否能夠引起審判監督程序,必須由司法機關對申訴材料進行審查,確認生效裁判確有錯誤,並符合法律規定的重新審判的條件時,才能開始審判監督程序。

2、上訴的提起,必然阻止一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但申訴則不相同,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申訴的提出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3、上訴有法定期限限制;申訴則沒有期限限制。

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其實上訴與申訴對應的階段不同。一般要是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話,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但如果是對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不服,這個時候就只能提起申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