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公司成立條件是什麼?

隨着我國資本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證券行業也進入了穩定良性的發展軌道,投融資方式更加多元化,各類經濟主體旺盛的融資需求,投資人對資本的逐利性,都給證券業發展創造了很好的機遇和更大的空間,那麼,證券投資公司成立條件是怎樣的呢?

證券投資公司成立條件是什麼?

證券投資公司成立條件是什麼?

一、制定了證券投資公司章程

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設立目的;

(二)名稱;

(三)主要辦公及交易場所和設施所在地;

(四)職能範圍;

(五)會員的資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六)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七)對會員的紀律處分;

(八)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九)進階管理人員的產生、任免及其職責;

(十)資本和財務事項;

(十一)解散的條件和程序;

(十二)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規定的事項。

二、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3年,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爲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年;

(二)淨資產低於實收資本的50%,或者或有負債達到淨資產的50%;

(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四)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符合規定的註冊資本

(一)經營下列業務的證券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五千萬元:

1、證券經紀;

2、證券投資諮詢;

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二)經營下列其中一項業務的證券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一億元:

1、證券承銷與保薦;

2、證券自營;

3、證券資產管理;

4、其他證券業務;

(三)經營下列業務中兩項以上的證券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爲五億元:

1、證券承銷與保薦;

2、證券自營;

3、證券資產管理;

4、其他證券業務;

(四)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爲1億元;(《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

(五)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最低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爲100萬元(《證券、期貨投資諮詢管理暫行辦法》第6條規定)。

證券公司的股東應當用貨幣或者證券公司經營必需的非貨幣財產出資。證券公司股東的非貨幣財產出資總額不得超過證券公司註冊資本的30%。

證券公司股東的出資,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並出具證明;出資中的非貨幣財產,應當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

四、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五、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七、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首先要制定科學完善的公司章程,包括目的、名稱、住所、經營範圍、會員管理等必要內容,其次股東必須信譽好、經營能力強且沒有歷史違法記錄,還要有符合規定的重組的註冊資金,包括人員任職資格、內控管理制度、經營場所和設施等都要符合國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