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申請交通事故重新認定

1. 事故當事人。重新認定事故責任申請人必須是交通事故當事人。

哪些人可以申請交通事故重新認定

2. 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根據法律規定獲得代理權的人。事故當事人是無行爲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爲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對事故責任不服的,可以代理無行爲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爲能力人的當事人提起責任重新認定申請。但申請人仍是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是以代理身份出現。事故當事人喪失了行爲能力,其近親屬可以當事人的名義申請重新認定事故責任。當事人死亡的,其申請人資格轉移由其近親屬享有,其近親屬可以自己的名義申請重新認定。這是申請人資格的繼承,其地位等同於當事人,而不是代爲申請。

3. 委託代理人。

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授權而發生的代理是委託代理。委託代理人以委託人的名義,申請事故責任重新認定,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責任重新認定。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複覈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複覈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複覈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複覈以一次爲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