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天然氣管道判刑幾年

一、破壞天然氣管道判刑幾年

破壞天然氣管道判刑幾年

《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類案件的審理和判決按照對我國公共設施和人民利益損失進行判定的,如案件情況不嚴重的可以免於處罰這類犯罪者。

二、關於破壞公共設施罪的其他注意事項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明確指出:“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價值數額不大,但是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條的規定定罪處刑。

危害通訊方面的公共安全,因此應以盜竊罪論處。如果竊取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訊設備,如偷割正在使用中的電話線、電纜線,偷砍電線杆等,勢必會使不特定多數單位或個人的廣播、電視通訊受阻。這種行爲不僅侵害財產所有權,而且危害通訊方面的這樣就觸犯了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和盜竊的罪名。

處罰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謂嚴重後果,不限於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應結合本罪的特點,綜合案件情節,如破壞的通訊設備的性質、嚴重程度,通訊中斷的性質、時間長短、影響面以及直接造成的危害結果等,全面考慮確定。

三、破壞公共設施罪是什麼

危害通訊方面的公共安全,因此應以盜竊罪論處。如果竊取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訊設備,如偷割正在使用中的電話線、電纜線,偷砍電線杆等,勢必會使不特定多數單位或個人的廣播、電視通訊受阻。這種行爲不僅侵害財產所有權,而且危害通訊方面的這樣就觸犯了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和盜竊的罪名。

如對通訊和電力系統進行盜竊的,還應計算相關犯罪人員對我國的人民和政府造成後果進行計算。按照這類中斷性質、時間長短、影響區域進行判定,合法的維護我國社會和人民的合法權益,對這類違法人員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