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在店鋪購物摔傷店家有責任嗎

一、消費者在店鋪購物不慎摔傷,店家有責任麼?

消費者在店鋪購物摔傷店家有責任嗎

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應盡到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具體看店鋪負有多少責任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店鋪確實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就應該擔責。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如果到店鋪購物時受傷屬實,例如是因地面積水溼滑造成摔傷,店家應該擔責任。如果店家已經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就沒責任了。

二、什麼是店家的安全保障義務?

安全保障義務是一種法律在綜合考慮了在調整商業活動的秩序中設立這種義務的社會經濟價值及道德需要後依據誠信及公平原則確立的法定義務。具體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的人之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其義務主體爲服務場所的經營者,包括服務場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經營者等對該場所負有法定安全保障義務或者具有事實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與此相對應的權利主體是:

(1)消費者;

(2)潛在的消費者;

(3)實際進入該服務場所的任何人。

該權利義務的主要內容是:在特定的服務場所,權利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應當得到保障,義務人應當對這種人身和財產安全履行相應的積極作爲或者消極不作爲義務。

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的法理基礎是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由誠實信用原則派生而來的,它來源於德國法院法官從判例中發展起來的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或者一般安全注意義務的理論。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原先指維持交通安全而言。其後擴張於其他社會交往活動,以強調在社會生活上應負防範危害的義務,具體指“在自己與有責任的領域內,從事或持續特定危險的,負有義務情況採取必要的、具期待可能性的防範措施,保護第三人免於危險”的義務。

綜上所述,消費者在店鋪購物不慎發生摔傷等意外事件時,誰來擔責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是店鋪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例如沒有因爲天冷地滑而採取放置防滑墊等有效措施導致消費者摔傷,那麼店家要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僅僅是消費者自己原因摔倒,那麼主要責任在消費者本身。以上便是小編整理的消費者在店鋪購物摔傷店家有責任嗎的相關內容。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三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