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高管兼職的規定有那些

一些公司的高管往往是比較有能力的人,有些人爲了賺取更多的報酬,會根據自己的能力和時間去兼職,但是有些兼職往往會危害到公司的利益,因此多數公司會制定一些章程,規定公司高管的行爲,並與公司高層員工在勞動合同上作出約定,防止公司的機密被泄露,保護公司的權利,公司高管是否可以去相關行業的公司兼職? 關於公司法高管兼職的規定又有那些呢?下面本站小編就爲您詳細介紹。

公司法高管兼職的規定有那些

公司法高管兼職的規定有那些

對於法高管兼職的規定公司章程沒有規定的,則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董事長兼總經理作爲公司董事和進階管理人員,不得兼職與自己公司同類的業務,除非經過股東會同意。否則,所有相關收入歸公司所有,造成公司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僅是股東而沒有擔任董事或進階管理職務,在章程沒有規定且股東間沒有相關協議的情況下,則沒有上述競業禁止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九條 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進階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爲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爲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爲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祕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爲。 董事、進階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就兼職行爲本身來說並不違法,但是如果因爲兼職實施了其他的違法行爲,比如泄露商業祕密、不正當競爭、虛假出資、職務侵佔等那就構成違法甚至可能是犯罪。

有些人家庭負擔比較重,個人除工作時間外還有其他時間去兼職也是提高收入的一種方式,就兼職本身而言也並不違法,但是如果兼職涉及的是公司同行,直接關係到公司的利益,那麼,不管是法律上還是個人道德都是不合情理的,公司法高管兼職在法律上束縛着公司高管的道德行爲,也是保護公司權益的一種方式。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