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與聚衆鬥毆罪的區別

區別是:
一、起因與表現形式不同:
聚衆鬥毆罪是多出於逞強爭霸、報復泄憤等動機。尋釁滋事罪基於目無法紀、藐視社會公德等原因;
二、對暴力的要求不同:
聚衆鬥毆罪對暴力的程度沒有特別的要求。尋釁滋事罪則對暴力有特別要求;
三、懲罰對象不同:
聚衆鬥毆罪處罰的對象是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尋釁滋事罪則無此要求。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尋釁滋事罪與聚衆鬥毆罪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