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2、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3、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綜上,一般是五個月之內判刑。【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