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內容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三、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爲。《國家賠償法》第六條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權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