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

根據《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九條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

哪些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

第二十二條: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

《民法典》第十九條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