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要做兩次嗎

有以下情況的做兩次鑑定:

司法鑑定要做兩次嗎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於原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

法律依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辦案機關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委託鑑定事項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辦案機關認爲需要重新鑑定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