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貪污受賄舉證責任在誰

官員貪污受賄舉證責任在誰

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權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當個人資產或者透過損害公共資產來提升個人資產,是爲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相關負責人利用自身職權,收受他人財物。懲治貪污、受賄犯罪,是我國現階段反腐敗鬥爭的重點,在刑法分則中將貪污賄賂罪列爲專門一章,作爲獨立的類罪,對於加強國家的廉政建設,突出反腐敗的打擊重點,有效地遏制職務犯罪,都具有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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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貪污受賄舉證責任在誰

在貪污受賄贓款去向的舉證證明上,一定條件下公訴指控方有舉證責任,在一定條件下被善人也應有舉證義務.舉證是責任和舉證義務的轉換,根據提出主張者而確定.民事案件舉證責任依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原告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