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無罪辯護

精神病無罪辯護

無罪辯護的結果只有兩個:一個是公訴人得到法院支援,被告人被判決有罪;一個是辯護觀點被法院採納,被告人被判決無罪。但是,由於一般進行公訴的案件在證據力方面被告人很難翻盤勝訴,如果一味作無罪辯護,實際上對被告人是相當不利的,所以,實踐中律師在看完案件卷宗後(被告人無權看),會勸說被告人做有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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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精神病犯罪免責嗎


法律上所稱的精神病來源於醫學上的精神病,但兩者界定的側重點和意義不同,法律並不對精神病進行病理和種類上的劃分,而僅僅是着眼於精神病患者的行爲能力(即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以及責任能力的確定,從而判定其行爲的法律後果和法律責任。

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的行爲造成危害結果是否要負刑事責任以及負何等程度的刑事責任,關鍵要看法律標準即辨認或控制能力的有無和喪失程度。精神病有程度之分,即重度精神病、中度精神病和輕度精神病。從刑法法律的角度分析,精神病人有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部分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以及辨認或控制能力減弱等幾種情況,每種情況承擔的刑事責任不同。第二,要結合其行爲時的精神狀態,有些精神病人屬於間歇性的,時好時壞,關鍵要看其實施某種行爲時是否處於發病狀態。

而《民法通則》也對精神病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精神病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也不能免除民事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精神病患者個人有財產的,從其財產中支付賠償費。

由此可見,刑法意義上的精神病只是醫學上的精神病中極小的一部分,即對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有影響的一部分。因此不能簡單得出
“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結果一概不負刑事責任”這樣的結論。

在認定精神病人犯罪是否免責時,還要視乎精神病人是否在發病時期內實施犯罪行爲,精神病人的精神狀況及其行爲能力、責任能力也要請有資質的鑑定機構評定,並非精神病人犯罪就免責。對於精神病人犯罪,針對不同的情況,則有不同的判決。

實踐中,在計算刑事責任年齡的時候,一般都是從已滿16週歲的第二天開始計算的。也就是說,行爲人在16週歲的當天犯罪的話,若屬於一般的罪,那麼也是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那麼此時也就不能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