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是什麼

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只應賠償直接物質損失,即按照犯罪行爲給被害人造成的實際損害賠償,一般不包括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但經過調解,被告人有賠償能力且願意賠償更大數額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調解不成,被告人確實不具備賠償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堅持在物質損失賠償之外要求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對於卻有困難的被害人,給予必要的國家救助。主要理由是: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是什麼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爲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和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由於犯罪行爲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經濟損失”的規定,這裏的“物質損失”和“經濟損失”僅指物質財產損失,不包括精神損失。同時,刑事犯罪造成財產損失與單純民事侵權行爲造成損失在應當賠償、能夠賠償以及法理上存在明顯不同。依據法律規定,對附帶民事案件與單純民事案件不應適用同樣賠償標準。

(2)司法實踐中,刑事案件被告人絕大多數是農民、無業人員和進城務工人員,非常貧窮,幾乎沒有什麼財產可供賠償,如果超出法律規定的範圍判其高額賠償,必定要打法律“白條”。由於無法得到實際執行,既影響裁判的權威,更常常引發被害方上訪、鬧訪問題,法律與社會效果均無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