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數額巨大的標準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爲數額巨大。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爲數額巨大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第六條,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挪用公款數額巨大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