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 合議庭

刑事自訴 合議庭

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在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過程中,可以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而刑事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爲被害人還是作爲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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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合議庭是合議制審判的組織形式,也是我國審判活動普通適用的基本形式。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採用合議制有利於發揮集體智慧,集思廣益,防止審判工作中出現主觀片面斷案、個人專斷、徇私舞弊,保證辦案質量,防止和減少錯案的發生。

(1)合議庭的組成。合議庭的組成根據審級、法院的級別、案件的性質及影響程度不同,合議庭的組成也有相應的不同。根據訴訟法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或人民陪審員和審判員3人組成合議庭。進階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應由審判員3人或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7人組成合議庭。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應由審判員3~5人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組成的人數應當是單數。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1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庭長參加審判時,自己擔任審判長。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而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2)合議庭對案件評議的原則。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時,應當堅持民主原則。合議庭成員應充分發表意見,作出表決時應少數服從多數,按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但少數人的意見應記入筆錄。其中的少數是指沒有超過合議庭成員人數的半數。評議筆錄由全體合議庭成員在認真審閱確定無誤後簽名,對評議情況應當保密。

合議庭開庭審理並且評議後,應當作出判決。對於複雜、疑難、重大的案件,經合議庭合議後認爲難以作出決定的,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