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刑事自訴狀

寫刑事自訴狀

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在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過程中,可以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而刑事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爲被害人還是作爲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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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狀怎麼寫

刑事自訴狀主要分爲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其中,首部,主要寫明自訴案件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自訴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年齡、民族、籍貫、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等資訊。如果自訴人委託了訴訟代理人,還應寫明訴訟代理人的有關情況。正文,是刑事自訴狀的核心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1)訴訟請求;具體寫明被告人侵犯自訴人合法權益的行爲性質以及在法律上所構成的罪名,向法院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具體請求。

(2)事實與理由着重闡述被告人犯罪行爲的具體內容,包括犯罪行爲發生的時間、地點、犯罪手段、情節、後果等,並援引刑法有關規定對被告人的犯罪性質和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加以論證,說明自訴人提起自訴的合法性。

(3)證據部分逐個寫清證據、證人名單及其住所,以便法院查證覈實。尾部,依次寫明受訴人民法院的全稱、自訴人的姓名、自訴時間、附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