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 證據

刑事自訴 證據

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在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過程中,可以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而刑事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爲被害人還是作爲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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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案件證據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實踐的規定,原告在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起訴時,須提供的一般證明、證據。
1、自訴原被告的身份資訊,主要包括有關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職業、工作單位、住址等資訊的身份材料,比如身份證、工作證、戶口薄等。
2、所控告的犯罪事實的證據或證據線索,並說明來源。有證人的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單位名稱及與原、被告的關係。
3、所訴案件自行協商的協議,或單位、居委會、公安、檢察部門處理的情況等材料。
4、委託代理人訴訟的,應提交委託書,委託書須寫明委託事項和委託權限。
5、原告人系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入起訴時,應提供系原告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的證明(有關單位證明或人民法院對指定監護人的決定書等)。
6、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提交被代理人患有精神病的證明(人民法院宣告無行爲能力或限制行爲能力的判決書,司法鑑定、精神病的診斷證明或病歷卡)。
7、有附帶民事訴訟的,需按照民事案件起訴的規定提供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