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抵押期限擔保人

擔保抵押期限擔保人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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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擔保沒有登記擔保人有責任麼


依據我國最新頒佈的《物權法》有關抵押擔保物權的規定,不動產的抵押擔保物權的成立依據的是合同成立原則,即不動產的抵押擔保物權只要求當事人之間依法簽訂了抵押擔保合同,合同成立時,抵押擔保物權則已經依法成立,不再強制要求當事人到有關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當事人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登記,登記只是產生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未辦理登記的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