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的抗辯權包括哪些類型

一、擔保人的抗辯權包括哪些類型

擔保人的抗辯權包括哪些類型

1、先訴抗辯權。

2、主合同無效抗辯權。保證合同是從合同,他依附於貸款合同而存在,雖然有相對的獨 立性,但是,他是爲保證借款合同的履行而存在,所以保證人因爲主合同的無效而可以免除責任。

3、撤消抗辯權。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顯失公平、重大誤解、欺詐等的民事行爲屬於可以撤消的民事行爲。

保證人撤消權的行使是符合條件的(根據撤消權行使的條件,保證人存在可以撤消的法定情節;撤消在一年內行使合同)。會計報表在貸款通則規定中,要求必須是經過有關機關(審計、稅務機關)確認效力的真實報表,企業向金融機構提供的報表和向稅務機關提供的報表不一致是很普遍的,保證人的確是精於法律。

4、時效抗辯權。主合同的時效超過訴訟時效,保證人不在承擔保證責任,在實踐中,有些借款人因爲下落不明,農村信用社經常向保證人發催收通知書,爲了連接保證期間,但是,因爲忽視了保證人的時效抗辯權,保證人不會承擔責任的,當然,如果保證人不提出抗辯即不主張自己的權利,則法院會判決其承擔保證責任。

5、抵消抗辯權。抵消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

抵消抗辯權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行使:一是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互享債權;二是債務的標的種類相同,適於抵消;三是債務都到期;抵消權保證人抗辯之行使是爲了促進當事人形勢自己的權利和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信用社怠於形勢自己的權利,保證人提出抵消抗辯,可以免除責任。

6、同時履行抗辯。這種抗辯權在借貸合同中比較少見,同時履行抗辯是指雙務合同一方當事人,合同沒有約定履行前後次序的,有權拒絕對方的履行請求。

7、不安抗辯權。一方當事人發現訂立合同後,對方的財產明顯減少,可能將來不可能履行合同義務,爲此,拒絕履行合同。信用社和借款人簽訂了借款合同,發現借款人的財產有明顯的減少,可以不發放貸款,但是應該透過司法程序來確定不安抗辯是成立的。作爲保證人,同樣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可以免除其保證責任。

二、擔保人的抗辯權類型

1、保證人的一般抗辯權

一般抗辯權,是基於保證的從屬性劃分的,保證人享有的抗辯權是指保證人基於所保證的主合同債務人抗辨權而享有的在債權人提出保證之債履行請求時予以拒絕的一種權利。其本質是屬於債務人的基本的、常態型的抗辨權,鑑於保證的從屬性、補充性等,決定了保證人同時享有,凡主合同債務人依法依約享有的一切抗辨權,都應爲保證人享有和行使,成爲保證人的抗辨權,這也是保證人負有監督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時應當獲得的相應權利。

2、保證人的專屬抗辯權

保證人專屬抗辯權,基於保證合同的相對 獨 立性所決定的,不以主合同債務人的抗辨權爲前提,而由保證人直接取得和專門享有的對抗債權人之請求權的一種抗辯權。基於保證責任的補充性,一般保證人可 享有催告抗辯權和先訴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不具備補充性,連帶責任保證人不享有上述權利。

爲了讓債務能夠履行,避免債權得不到實現,債權人一般都會要求債務人用車子、房子這些有價值的作爲擔保,或者是用保證人來做擔保。保證人可以行使抗辯權,但是行使抗辯權要看主合同的情況還有具體的保證方式。通常,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此時的保證人需要承擔較重的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