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擔保物權與抵押權有什麼區別?

一、我國的擔保物權與抵押權有什麼區別?

我國的擔保物權與抵押權有什麼區別?

擔保物權與抵押權最主要的區別在於抵押權屬於擔保物權的一種。擔保物權是指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一種;而抵押權則是指債務人向債權人抵押房產或者是其他資產的一種抵押方式。

(一)擔保物權是指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債務人或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將特定的財產作爲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二)抵押權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或動產,作爲清償債務的擔保而不轉移佔有所產生的擔保物權。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他可以申請法院變賣抵押財產抵償其債權;如有剩餘應退還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債務人繼續追索。但對不能強制執行的財產不能設定抵押權。

二、擔保物權的償清順序是怎樣的?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

(一)抵押合同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如果當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視爲順序相同。因登記部門的原因導致抵押物進行了連續登記的,以第一次登記的時間爲準確定抵押順序。

(二)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一人時,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後的抵押權。

(三)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按照下列原則清償:登記的優先於未登記的受償;都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均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四)順序在後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人只能就抵押物價值超出順序在先的抵押擔保債權的部分受償。

《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條【抵押權及其順位的處分】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是,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擔保物權的償清順序是按照約定擔保物權的先後順序進行償還的,還有就是已經登記了擔保物權的要先於沒有登記擔保物權的。抵押權的償還順序也是這樣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設立擔保物權的時候,如果要做擔保人的話是必須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的,所以說做擔保人是有風險的。擔保人方面就有擔保物權的規定,一般都是指對擔保人物品作爲償還條件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