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不承認他寫的借條怎麼辦

一、對方不承認他寫的借條怎麼辦?

對方不承認他寫的借條怎麼辦

債務人不承認自己寫的借條的,可以起訴處理,立案後可以對借條做筆跡鑑定。

民事訴訟證據規則》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除外。

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透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二、有借條不還錢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三、有借條不還錢申請強制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1、必須已經生效。

2、具有可執行的內容。

3、申請執行人必須是法律文書規定的權利人或者權利承受人。

4、義務人沒有履行義務。

5、屬於法院管轄。

只要借貸關係是合法有效的,借條不會因爲被告方不承認而不受法律保護,但是隻有借條也不能證明借錢不還,除了借錢外還要提供已經履行了借款義務的證據。對於被告方來講,被告方不承認自己寫過借條的,對自己的主張也負有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