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保護債權人利息

破產法保護債權人利息

公司經營期間爲了使公司資金得以週轉公司以公司名義向銀行或個人借款的行爲就會導致公司債務的形成。公司債務是民法中債務概念與公司的簡單組合,是指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包括公司貸款、應付賬款、未付款的採購件等等。公司債務包括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其轉讓受合同法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償還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樣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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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債權人的保護是如何體現的呢?

(一)債權人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權利並未切實得以行使。依據我國《破產法》第7條,第8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債權人和債務人享有提出破產申請的權利。但現實是大多數破產案件由債務人提起,破產法債權人的保護甚至是由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同企業領導祕密向法院提起的,由於對債務人經營狀況難以全面瞭解,破產法對資不抵債企業破產的時間界限也未規定,即對企業多少或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多久後應強制其破產沒有作出規定,這就使已達破邊緣的企業在債權人因客觀情況不能提出破產申請,債務企業又沒有申請破產的情況下,企業的財產狀況持續惡化,使權人遭受不應有的擴大了的損失。
(二)債權人在破產案件審理中的合法權利難以落實。我國《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中破產還債程序規定,債權人會議的職權是“討論和透過破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但在目前的許多案例中,包括銀行在內的債權人的該項職權並未得以落實。清算組和法院確定什麼方案,就實施什麼方案,在沒有得到債權人會議透過的情況下,法院便裁定予以執行,債權人的意志和利益也就無從體現和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