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對無主物的規定是什麼?

日常生活中,有人會撿到一些礦石、玉石等物品,這類未經打磨的礦石屬於無主物,沒有人會來認領。這時就涉及到一個無主物歸屬的問題,是歸國家所有還是發現人?對於無主物歸屬權的界定,有助於減少糾紛,那麼民法對無主物的規定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簡單瞭解下。

民法對無主物的規定是什麼?

一、民法對無主物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民法通則》,無主物是指沒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拋棄物等。無主物可以分爲純粹意義上的無主物和非純粹意義上的無主物,是指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無法明確所有人,而不是指訟爭之物。而關於無主物的法律地位,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按先佔原則取得所有權,但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根據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二、無主物的範圍包括哪些?

根據物在一定時期是否有歸屬,可將無分爲有主物和無主物。有歸屬的物爲有主物,無歸屬的物爲無主物。由於我國爲生產資料公有制國家,國家基於自然權屬制度幾乎擁有我國領域內所有資源所有權。加之採取了公有主義立法例將所有人不明的物收歸國有,實際上是以國家強制力擴張對物的所有權。因此無主物的範圍仍按有無歸屬的標準來確定,無主物的範圍勢必會嚴重縮減。無主物的範圍應該在原有的基礎上適當的擴大。無主物的範圍應有以下幾類:

1、純粹意義上的無主物。即在一定時期無所有人或其所有人放棄其所有權的物,如拋棄物,無人繼承的物,來自外太空的墜落物隕石等。

2、不純粹意義上的無主物。即有主而所有人不明的物(文物或其他特別法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如埋藏物,隱藏物,無人認領的拾得物、漂流物等。此類物雖然有主,但由於時間久遠或其他原因根本無法確定物的所有人,從而使物的權利在一定時期處於"懸而未決"的狀態,如果這一時期過長,不利於物的流通轉讓和效用的充分發揮。因而恢復此類物所有權無主的最初狀態,確定其的無主物地位十分必要。

3、無關國家重大利益的天然孳息,如較小的個體礦石、玉石(請與礦藏嚴格區分)。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關於無主物的條文不多,在民法對無主物的規定中,明確在沒有特殊情況的前提下,無主物實行先佔原則,誰先發現誰擁有其所有權。但是如果無主物屬於所有人不明確的埋藏物、遺失物,則歸屬權應該在國家。日常操作中,國家也會對無主物進行收回,並根據情況給予發現人一定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