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後果與醫療過錯可以一起賠償麼?

工傷後果與醫療過錯可以一起賠償麼?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一般都應當爲職工購買社保。在職工出現工傷時,職工可以用醫療保險進行報銷。但是,在工傷醫療過程中,工傷後果與醫療過錯可以一起賠償麼?爲了回答您的問題,本站小編爲您找到了以下內容,希望能回答您的疑問。

一、醫療過錯

1、醫療過錯,屬於過錯的一種。在依據醫療水準判斷醫方的過錯時,必須注意區分醫療水準與醫學水準。

長期以來,醫療責任的認定一直是我國民法學界討論的焦點,而醫療過錯的存在與否又是認定醫療責任的關鍵。本文擬對認定醫療過錯的判斷標準、參考因素以及患者承諾對認定醫方過錯的影響等相關問題展開討論,以求拋磚引玉。

2、醫療過錯,屬於過錯的一種。對過錯的判斷,在學理上有新舊過失理論之區分。所謂舊過失理論,乃是將過失與故意相提並論,認爲過失與故意同屬應加責罰的行爲人的主觀惡意。故意爲積極的惡意,過失爲消極的惡意。若行爲與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而行爲人對於結果的發生,有預見的可能,並應預見而未預見或者說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即應負過失責任。新過失理論,則認爲過失不僅指應加責罰的心理狀態,還應就行爲的客觀狀態是否適當加以斟酌判斷。

3、除行爲與結果之因果關係及預見可能性之外,尚須就行爲在客觀上有無過錯,加以審認。具體醫療過錯而言,判斷醫方有無過錯,應就醫方是否已盡客觀上的注意義務爲標準,亦即應就是否採取避免結果發生的適當措施而判斷。基於新過失理論的合理性,該理論得到了廣泛的確認。這就要求在討論醫療過錯的認定時,首先要對醫療行爲所存在的特殊判斷標準予以準確認識。

二、工傷

(一)工傷判斷

工傷,又稱爲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工傷,是相對於非因公負傷而言,是因公負傷的簡稱。之前由於體制的原因我國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幹部職工因工作原因負傷致殘通常採用該術語,現行《工傷保險條例》已經適用於普通事業單位職工,公傷只存在於國家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人員,對於與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之間形成勞動關係的其他工作人員仍然適用工傷。

(二)工傷與公傷的區別

主體及相互間關係不同。工傷發生在勞動關係中,也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公傷發生在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與其工作人員之間,這種關係不屬於勞動關係,帶有行政屬性。

確定待遇的依據不同。工傷待遇由工傷保險條例和地方行政法規確定。公傷待遇由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能否參加工傷保險待遇不同。工傷可參加工傷保險,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公傷不可參加工傷保險,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是享受相關的公傷待遇。

待遇支付主體不同。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比照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公傷待遇由所在單位支付。

爭議解決途徑不同。因工傷待遇發生糾紛,根據具體情況的不同可以適用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解決。對單位公傷待遇有異議的,只能先透過人事爭議仲裁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醫療過錯與工傷

(一)案例介紹

2008年6月25日,原告因工作中電燒傷入住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九七醫院。2008年7月28日入住徐州醫學院附屬醫院,在被告處診療期間,由於被告的過錯,致使原告截指,並造成原告骨髓炎及腹部疤痕,還很有可能不能生育,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身體和精神痛苦。經徐州市醫學會與江蘇省醫學會兩級鑑定,構成三級戊等醫療事故。現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等合計321484.82元,並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二)案例解析

1、該案是一起工傷後治療過程中發生的醫療事故,醫療事故鑑定了兩次,雖同爲三級戊等醫療事故,但徐州市醫學會的鑑定是醫院承擔主要責任,江蘇省醫學會的鑑定爲醫院承擔次要責任。本案在審理中存在着兩個難題,

第一,工傷賠償與醫療事故賠償能否兼得,

第二,當下級醫學會與上級醫學會的鑑定結果不一致而上級醫學會的鑑定又存在明顯錯誤時應採用哪一級的鑑定結果。經過審理,法院認爲由於勞動關係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同時構成工傷的,勞動者一方面可依侵權行爲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另一方面可依工傷保險的規定請求保險給付,二者之間爲 "部分兼得、部分補充"的關係。從而確定當工傷賠償與醫療事故賠償共同存在時"部分兼得、部分補充"的賠償原則。當下級醫學會與上級醫學會的鑑定結果不一致而上級醫學會的鑑定又存在明顯錯誤時應採用哪一級的鑑定結果。

2、法院認爲,關於被告對原告的診療過程中有無過錯,被告的過錯與原告損害後果的因果關係問題。因本病例經徐州市醫學會與江蘇省醫學會鑑定,均認定醫方構成三級戊等醫療事故,故被告徐州醫學院附屬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那麼,如何認定被告的過錯責任。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是人民法院審理醫患糾紛案件的證據,並不必然是定案的依據,在有鑑定結論的情況下,還應綜合案件情況並結合其他證據材料予以全面考慮,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確屬不妥的,不予採信。因此,法院沒有依據江蘇省醫學會的鑑定結論,而是根據查明的事實基本採用了下級醫學會的鑑定予以判決。

工傷後果與醫療過錯可以一起賠償麼?綜上看來,由於工傷補償和醫療過錯補償是部分重合的關係,因此工傷補償和醫療過失補償是可以重合的。一般而言,工傷補償是對於職工因公負傷的補償,而醫療過錯補償是對於醫療過錯的二次傷害的補償,二者性質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工傷補償和醫療過錯補償完全可以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