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了工傷工資怎麼算工資待遇?

退休了工傷工資怎麼算工資待遇?

在現代生活當中,很多的費用賠償的計算依據都是根據勞動者的個人的工資水平來進行的,工傷發生之後,那麼它的一個費用的賠償就是來根據勞動者個人工資,可能有些情況是勞動者退休了,那麼很多人想了解,退休了工傷工資怎麼算工資待遇?

一、退休了工傷工資怎麼算工資待遇?

工傷職工經過勞動能力鑑定爲五至六級的職工,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爲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改發基本養老金。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需要暫停工作接受醫療,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支付。

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符合工傷規定的診療目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職工住院治療期間,按照單位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護理。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二、其他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中所說的工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有兩塊:第一是工資總額: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第二是指“本人工資”也就是一次性工傷傷殘補助金中所指的“工資”,是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在實際生活中,很多企業都實行“底薪 績效(或是計件)”工資的形式,故工傷以後停工留薪期工資就出現了不同的支付方式。以我們處理的爲例,一般都是讓企業按“底薪 相關福利”來支付,計件工資一般就不支付了,績效工資這一塊看情況定,求個在職員工平均數發也行。如果底薪高的話,那績效這一塊不發的也有,但總的來說,每月支付的停工留薪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也有按最低工資80%支付的)。各地都應該有相關的檔案依據的。

如果說工傷發生的時候已經退休了,那麼就不屬於工傷,不會進行這個賠償的問題,其次就是如果工傷認定之後打到了退休年齡,那麼就改發養老保險金,而不是工資方面的工傷待遇了。且停工留薪期間一般不超過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