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勞務承包合同的效力

建築工程勞務承包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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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認建築工程承包合同效力

確認建築工程承包合同效力主要在於五個方面的審查:

1、審查發包方與承包方是否具備建設與承包施工資格。發包方的資格審查: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公民、個人合夥、聯營體均可對外發包工程;主要審查以上主體是否具備發包條件:

(1)發包人發包的工程是否立項;是否取得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一般民用建築除外);

(2)發包人是否屬於招標人;

(3)發包人是否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審查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和產業政策以及是否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合同內容作爲審查合同效力的一個方面,實踐中因合同內容導致合同無效的較少。

(1)審查合同規定的工程項目是否符合政府批文,不符合的無效;

(2)審查合同規定的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不符合的無效;

(3)合同內容約定帶、墊資施工條款可導致合同的部分無效或無效(對帶、墊資施工的效力問題下文還要詳述);

(4)合同主要條款不完善或欠缺,合同雙方又不能補正的,合同不成立,合同不成立的不涉及合同效力;

(5)合同內容違反地方性、專門性規定的合同效力確認,應具體審查地方性、專門性規定的效力,主要看該地方性、專門性規定是否與法律法規的禁止性或義務性規定相一致,一致的合同無效,否則,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3、審查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是無效民事行爲或是可變更可撤銷的效力待定行爲。

4、審查合同是否經過了必要的程序。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在我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必須進行招標

5、審查總分包是否合法。應對合法總分包、非法分包、倒賣合同、合同轉讓與轉包作出正確的界定。